第一条:职责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咸阳辖区内省级发证产品企业申请材料的受理、审查、审批、发证及证后监管工作;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工许办)负责对市局申请受理、审查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条:受理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号),深入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为10类,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五类属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受理发证范围。市局受省局委托办理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及容器、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五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中:危险化学品实行先核后证程序,其余3类产品实行先证后核,食品相关产品按照陕市监发〔2018〕25号《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此文件已在市局网站公布)。
第三条: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第四条:办理程序
一、申请
(一)企业申请方式
1、先证后核: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在《陕西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申报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网址http://sxqy.4ugood.net/),实行申报材料“一单一书一照”制。
(二)申请需提交材料
1、申请单:企业申请产品属于先证后核程序产品范围的,按照实际情况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附件1)。申证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需在《申请单》“其他需说明事项”中予以说明,并将立项备案、登记、核准等证明材料作为《申请单》附件同时提交。
2、检验报告:企业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作为申请单的附件。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为同产品单元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产品检验报告应为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的检验项目覆盖相关细则检验项目要求。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应为企业1年内接受省级及以上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3、承诺书(附件2)需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
(三)申请事项
申请办理生产许可事项包括:发证、延续、许可范围变更、名称变更、证书补领等情形。
1、发证:指企业首次提出申请生产许可、不符合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时限的要求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
2、延续: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情形,企业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3、许可范围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加产品等情形。
4、名称变更: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形。
5、证书补领:指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的情形。
二、受理
(一)受理要求
实行先证后核审批程序的产品,填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上传营业执照、承诺书、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请材料。
(二)时限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受理结果。
1、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附件3)。
2、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企业不受理。
3、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4)。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企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5)。
三、审批
(一)审批要求。
经形式审查,市局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二)时限。
自受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四、制证及送达
(一)证书。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副本、产品明细,生产许可证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制证。市局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2日内,通过审批系统,完成制证。
(三)时限。
市局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五、终止
受理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应当作出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决定: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
(二)企业撤回生产许可申请的;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淘汰或者禁止生产产品目录的;
(五)依法应当终止办理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六、后置现场审查
(一)审查时限。
实行先证后核企业应在作出准予许可之日起30日内完成后置现场审查;
实行先核后证企业应在企业申请受理后20日内完成后置现场审查。
(二)审查组织单位。
后置现场审查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并对后置现场审查工作负责。
(三)审查组织。
审查组由2至3名核查员组成,企业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派1名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人员参加现场核查。核查员应具备注册审查员资质,其审查员证书应在有效期内。行政人员参与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上级质监部门。
(四)审查要求。
现场审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组长原则由具有高级注册证书的审查员担任,应为熟悉该产品所属行业工艺、技术的专业性审查员。
(五)后置现场审查结果及处理
1. 符合《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7〕381号)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要求的,现场审查结论为合格;不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置现场审查实施规范》要求的,现场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2. 现场审查结论为不合格,需要撤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部门应立即责令改正,并启动撤销生产许可证程序。后置现场审查结论应立即报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六)撤销程序。
1、撤销情形
依据《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
一是在企业获证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配合、拒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核查的,由市级监管部门撤销生产许可证。
二是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市级监管部门立即撤销生产许可证。
三是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一经发现,市级监管部门立即撤销生产许可证。
2、撤销程序
对于通过先证后核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市级监管部门在组织开展撤销生产许可证时采取以下快速退出工作程序:
一是由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企业撤销依据及事实,要求企业在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无意见。
二是市级监管部门在研究企业意见后,要立即做出是否撤销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决定撤销的向企业发送《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并负责向企业送达和执行《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收回企业生产许可证原件,并办理注销手续。
(注:以上内容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及相关产品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附件2: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附件3:行政许可受理单
附件4: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5: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
企业名称(签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住 所 |
|
|
生产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负责人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原生产许可证编号(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原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发证不需填写) |
|
申请类别 |
□发证 □延续 □许可范围变更 □名称变更 □补领 □其它 □集团公司 |
|
申请产品范围 (依据相关产品实施细则填写) |
|
|
申请变更事项 (含增减生产场点、名称变更、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情况) |
|
|
申请注销事项 |
|
|
其他需说明事项 |
|
附件2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履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质量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本企业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生产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本企业信守质量诚信,遵守质量法规,如有违反,愿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1)所生产的产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不出厂销售;
(2)自觉接受后置现场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活动,自觉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本企业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下情况将被撤销证书:
(1)如不配合、拒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
(2)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3)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的。
承诺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陕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受理单
受理单号: ( )质检()许受字〔201x〕 号
|
事项名称 |
Xx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
|
申请人 信 息 |
自然人 |
姓 名 |
| ||||
|
(境内自然人)身份证号 |
| ||||||
|
住 址 |
| ||||||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名 称 |
|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 ||||||
|
(境内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编号 |
| ||||||
|
住所/商业登记地址 |
| ||||||
|
联系人 信 息 |
姓 名 |
|
电 话 |
| |||
|
产品名称 |
申请类别 |
| |||||
|
受理机构 |
xx质监局 |
受理人 |
联系电话 |
| |||
|
是否收费 |
是 □ 否 ■ | ||||||
|
接收材料 时 间 |
法定办结 时限 |
在个工作日办结。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个工作日/自然日,此项不计入办结时限。 | |||||
|
受理时间 |
承诺办结 时限 |
在个工作日办结。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个工作日/自然日,此项不计入办结时限。 | |||||
|
办理进度查询方式 |
| ||||||
|
许可文书发放方式 |
邮寄□ 自取 □其他:□ | ||||||
|
邮寄地址及邮编 |
| ||||||
|
自取地点 (凭本受理单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
| ||||||
(此处加盖“申请材料齐全”印章 (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或后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年 月 日
附件4
陕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陕)质(工) 不受字 〔201x〕 号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局提出 名称变更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质检总局)或陕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陕西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陕西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生产许可证决定书
()质检许撤销字〔 〕 号
企业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住所:
你单位于年月日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调查发现: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本局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质检部门存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