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400MB2966028A/2024-00340 | 主题分类 | 工商 |
| 文号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公开日期 | 有效性 | ||
| 主题词 | |||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对咸阳市渭城区鸿德旺烟酒商行(经营者:罗建英;身份证号码:612501********006X)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市监处罚〔2024〕A-4号),决定:1.没收侵权白酒国窖1573(规格:52°/500ml)6瓶;2.罚款20000元。
咸阳市渭城区鸿德旺烟酒商行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市监处罚〔2024〕A-4号)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没有履行,2024年10月25日,我局向咸阳市渭城区鸿德旺烟酒商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咸市监罚催〔2024〕A-1号),执法人员联系经营者罗建英预留联系电话,电话已处于停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在咸阳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官网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的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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