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 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时间: 2021-11-15 11:21:01
来源: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责任编辑:
【字体: 打印
索引号 11610400MB2966028A/2021-00073 主题分类 其他
文号 发布机构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日期 2021-11-15 有效性
主题词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试行。暂时调整适用的期限为三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国务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